黔南人常(2016)11號 關于羅莎等任免職的通知等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羅莎等任免職的通知
州中級人民法院:
經2016年4月27日黔南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并表決通過:
任命
羅 莎為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牟 童為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陸 梅為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吳 禹為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李 鴻為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馬 丹為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鄭天成為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陳福江為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袁麗娟為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朱代昀為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莫 波為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金長虹為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冉 玲為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免去
孫建朝的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陳界梅的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4月27日